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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师范学校综合奖励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12-09-20 08:12     浏览量:

 

 

 

 

 

 

长师字[2012]17号

 

 

长沙师范学校综合奖励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奖是指由学校及上级行政部门授予相关集体、个人的综合性奖励,包括荣誉称号,但不包括科研、教研及作品奖。

综合奖分为两大类,一是校级综合奖,包括集体奖、个人奖;二是校外综合奖。

第二条  综合奖的相关材料存入教职工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的依据。

第二章  校级综合奖

第三条  集体奖。集体奖包括优秀部门奖、先进基层党组织奖、优秀教研室奖、工作项目奖。

1、优秀部门奖。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二级机构(含附属单位)总数的10%。

2、先进基层党组织奖。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基层党组织总数的10%。

3、优秀教研室奖。结合教研室评估结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教研室总数的20%。

4、工作项目奖。结合相关集体在学校重大项目工作中的贡献情况,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不规定比例,但从严控制。

第四条  个人奖。个人奖包括学期考核奖、年度考核奖、教学名师奖、优秀教师奖、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奖、师德先进个人奖、优秀党员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优秀管理工作者奖。

1、每年评选的奖项

考核奖。包括学期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均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

学期考核结论设一、二、三、四、五等五个等级,三等及以上等级为奖励。“一等”评选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15%。

年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为奖励。“优秀”评选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15%。

具体规定及程序,详见《学期及年度考核办法》。

2、双数年评选的奖项

(1)优秀教师奖。结合教学考核、科研考核等结果,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共同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教师总数的10%。

(2)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奖。结合学生工作考核结果及工作实绩,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共同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辅导员(班主任)总数的10%。

(3)师德先进个人奖。结合“三联系”考核结论及综合表现,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3%。

3、单数年评选的奖项

(1)教学名师奖。依据《校级教学名师评选与省级教学名师推选办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教师总数的3%。

(2)优秀共产党员奖。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党员总数的10%。

(3)优秀党务工作者奖。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系党总支可推荐2人,其他总支(支部)可推荐1人,校党委统筹审定。

(4)优秀管理工作者奖。结合学期、年度考核结果及管理工作实绩,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管理工作者总数的10%。

第五条  校级综合奖的评奖程序:

1、集体奖:部门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审核,校党委审定。

2、个人奖:个人申报,所在部门民主推荐,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并审核,校党委审定。

第六条  对获得校级综合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发放奖金,标准见表1。

表1:  “校级综合奖”奖励标准

奖励

类别

奖励项目

评奖时段

奖励金额/标准

优秀部门奖

每年一次

获奖部门教职工每人100元;不足5人的部门共奖励400元

先进基层党组织奖

每两年一次(单数年)

获奖基层党组织教工党员每人100元

优秀教研室奖

每两年一次(双数年)

获奖教研室教师每人100元

工作项目奖

每年一次

一等8000元,二等5000元,三等3000元

学期考核奖

每学期一次

一、二、三等分别奖励本人月基本工资与月标准工作量岗位(课时)津贴之和的130%、100%、 70%

年度考核奖

每年一次

400

优秀教师奖

每两年一次(双数年)

400

优秀辅导员

(班主任)奖

每两年一次(双数年)

400

师德先进个人奖

每两年一次(双数年)

400

教学名师奖

每两年一次(单数年)

800

优秀党员奖

每两年一次(单数年)

400

优秀党务工作者奖

每两年一次(单数年)

400

优秀管理工作者奖

每两年一次(单数年)

400

 

第三章  校外综合奖

第七条  校外综合奖分国家级、省部级两类,其中国家级分A、B两个档次,省部级分A、B、C三个档次。具体界定如下:

1、国家级A档:指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授予的奖励。

2、国家级B档:指受党中央或国务院委托,由中央组织部或人社部与教育部等部委联合授予的奖励。

3、省部级A档:指由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奖励,以及文件明确规定享受省劳模类待遇的相关奖励和省级教学名师奖。

4、省部级B档:指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委托,由部直司局或省直厅委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联合授予的“先进”类奖励,以及副部级国家局、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授予的奖励。

5、省部级C档:指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委托,由部直司局或省直厅委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联合授予的“优秀”类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校外综合奖的集体或个人,学校给予配套奖励,标准见表2。在国外获奖的配套奖励标准视情况另定。

表2:  “校外综合奖”配套奖励标准

奖励级别

奖励金额/标准

集体奖

个人奖

国家级A档

20000

10000

国家级B档

15000

8000

省部级A档

8000

4000

省部级B档

6000

3000

省部级C档

4000

2000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的为准。

 

 

长沙师范学校(专科)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