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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2 15:04     浏览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发放、岗位聘任、解聘、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者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和长聘人员,返聘、特聘和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勤对象、时间及要求

第四条对象及时间

(一)系部专任教师(不含系部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或所在部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时间。

3.全校性会议、部门会议、重大活动、集体活动或其它公益劳动时间。

(二)除专任教师外的其它各类岗位人员(含校领导)均实行坐班制度,坐班时间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行业和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作息时间上班的(含倒班轮休),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具体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纪律要求

1.上班时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票、网购和浏览娱乐视频等,不得串岗,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等。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2.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和督查工作。要严格考勤和请假审批,各部门负责人不得擅自越权批假,如发现越权批假或考勤虚假情况,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做好考勤登记。同时,要明确一名分管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员根据本部门教职工上月出勤情况,填写《长沙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于每月3号前交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备案。

校领导的考勤由党政办负责。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教职工不能按时到岗,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长沙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请假程序

(1)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校党委审批,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副校级领导请假,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3)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4)其他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15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请假2个月以上(产假除外)需由校长最后审批。履行手续后均将材料原件交人事处备案。

(5)领导干部外出还需按《长沙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办法(修订)》(长师党字〔2017〕1号)的报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销假和续假程序

1.教职工假期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销假,请假2天以上者须填写《长沙师范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2.因病休假的,传染病、精神心理类疾病患者销假前须由学校医务室医生陪同复诊,确定康复后方可按程序销假。

3.假期满需续假者,应提前1天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须提前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委托他人于期满后3天内补办手续。

4.未按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而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第四章 请假类别、要求及待遇

第十条事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按时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事假。各部门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确因情况特殊需请假的,酌情给予一定假期。单次请假时间一般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

2.非坐班制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事假当月3天内不扣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3天以上者,比照坐班制人员事假待遇执行。

3.坐班制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事假当月2天内不扣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2天以上者,月工资按下列方式发放:

实发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本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1-事假天数/30)

第十一条 病假

1.教职工遵医嘱需要住院治疗或全休不能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方能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资料补办手续。

2.请病假3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不足半个月又需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见下表:


休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

累计不超过14天(含14天)

不限

100%

100%

累计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

50%



累计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

20%



累计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含6个月)

满十年

90%

不满十年

80%



累计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

满三十年

90%


满二十年 不满三十年

80%



满十年 不满二十年

70%



不满十年

60%



特种病人(癌症、麻风病、重症精神病等)

不限

100%

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3.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15天可在产前休,难产可追加15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假期不可顺延。

2.产假期间,女教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按照湖南省相关规定,顺产享受98天,难产享受113天的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全部停发。学校为保障女教职工权益,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预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预扣,年底一次性结算。

3.产假期间,视同出勤,不影响年度考核。

4.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能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5.妊娠期间请假按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婚假

教职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经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婚假,假期3天。双方不在同城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享受路程假1-2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四条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3天。赴外地奔丧的,可酌情另享受路程假1-2天。非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五条 探亲假

按照国发[1981]36号文件的探亲条件规定,学校教职工因享受了寒暑假,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再另给探亲假。

第十六条其他假

1.教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法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超过法定治疗休养期仍不能正常到岗上班的,按病假处理。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含头胎或二胎),妊娠不满2个月的,给予15天小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小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小产假。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3.护理假。女方生育期间,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20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第五章 旷工及处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凡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当月每累计3次,计旷工0.5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二)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1.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12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按日扣发,对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2.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含)以上、5个工作日(含)以下,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的2倍按日扣发,该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给予警告处分。

3.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含)以上、7个工作日(含)以下或当月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含)以上但全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的2倍按日扣发,该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职称评定、薪级工资晋级等均延期1年。

4.连续旷工8个工作日(含)以上、14个工作日(含)以下或全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含)以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基本工资按本人当月日平均基本工资额的3倍按日扣发,该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职称评定、薪级工资晋级等均延期2年。

5.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或作除名处理。

(三)全年累计2次不在工作岗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第十八条专任教师未按学校教学作息时间按时到堂上课或提前下课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连续假期间的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按请假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旷工期间的考核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年底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出国(境)按《长沙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教职工请假制度》(长师字〔2008〕21号)同时废止。


                                                                                                  长沙师范学院

                                                                                                  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