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临聘人员管理,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科学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指因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等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临聘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进行临聘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遵循“依法用工、按需设岗、平等自愿、择优聘用、动态管理”的原则,聘用各类人员。
第五条 人事处是学校临聘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临聘岗位统筹规划和临聘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薪酬待遇、指导监督以及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等。
用人单位(指校内各二级机构,下同)是临聘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临聘岗位申请,负责制定本单位临聘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负责临聘人员的考勤考核和日常管理,按月上报月度考勤和考核情况,按期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第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聘用。
临时用工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劳务派遣人员聘期一般为两年;残疾人可适当延长聘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临时用工人员到期后不再续聘。聘期已满,协议自动终止。原则上,临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予以续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方式
第七条 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使用编制外人员。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
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师岗和教辅岗)、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设施设备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岗位类别、人员来源及层次确定临聘人员的聘用方式,采取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相结合的用人(工)方式。
第九条 临时用工方式是指学校与临聘人员签订短期劳务协议,聘用的主要是紧迫性、季节性、过渡性的岗位和外聘教师岗位。
第十条 劳务派遣方式是指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派遣人员派遣至学校工作的用工方式。学校根据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协议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人员的费用。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条件
(一)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教师专技岗原则上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辅岗位(非教师专技岗) 原则上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证书;工勤岗位原则上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残疾人须持有残疾人证。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劳务派遣人员
1.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12月底提交用人申请,填报《长沙师范学院临聘人员岗位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报人事处审核。
2.学校审议。人事处核定用工计划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招聘考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人事处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招聘,相关单位参加;确定拟聘用人员人选。
4.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人事处将拟聘用人员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签订合同。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人事处备案一份。
(二)临时用工人员
个别紧迫性、季节性、过渡性的岗位临时用工须填报《长沙师范学院临聘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2),由用人单位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报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学校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指派专人负责临聘人员管理工作。应按时上报考勤和考核情况,因迟报、漏报、瞒报、错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在办理续聘手续之前,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续聘申请,并附续聘岗位及续聘人员名单,由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续聘。未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章 考核与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变化等情况,对临聘人员薪酬体系及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临聘人员须日常考勤和考核。考核由用工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后记入个人考核档案。考核结论作为薪酬发放和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绩效工资(含基础绩效和考核绩效),不享受国家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同类同层次长聘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制定,并依据学校长聘人员绩效工资变化做相应调整。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如下表:
表一:专业技术岗月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注:一档为专任教师岗,二档为教辅岗。
表二:管理岗月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注: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定为职员二级;从事管理工作8年以上,定为职员一级。
表三:工勤岗月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 元/月
说明:
①以上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为该岗位档次的基准值,具体标准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各岗位档次核定条件作相应调整。寒暑假工资按照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注:任初级工5年以上,定为中级工;任中级工8年以上,定为高级工。
②学历学位补贴。其中:有本科学历、学位者300元/月(仅有本科学历者200元/月);具备研究生学历、学位者600元/月(仅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500元/月)。
③岗位急需的劳务派遣人员(仅限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月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参照学校同层次长聘人员月工资标准执行(含寒暑假工资),不再同时享受学历学位补贴,且不享受综治奖、文明奖及其他福利待遇。
④享受中餐补贴,比照学校长聘人员办法执行。享受社会保险,按照长沙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其中单位部分由学校负担,个人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从严控制加班,节假日加班劳务费按照100元/天(法定节假日加倍)的标准执行,按月结算。
严格劳务派遣人员考勤和考核,参照《长沙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长师字[2017]8号)执行。月初,依据上月考勤和考核情况,发放基础绩效和考核绩效。学期末,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和综合表现,一次性发放学期奖励绩效。其中:学期考核为优秀者(不超过30%)发放1000元绩效奖;考核为称职者发放500元绩效奖。连续两次考核为不称职者,学校将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在参加学校人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学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在岗残疾人,除享受以上待遇外,还享受残疾人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800元/月,二级残疾人400元/月,三级及以下残疾人300元/月。因学校残疾人安置需要,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非在岗残疾人,按照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月生活补贴,享受社会保险。
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按月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待遇和扣发保险。劳务派遣人员的所有待遇、社会保险和管理费按照派遣协议规定,由学校与派遣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待遇
临时用工人员只享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比照劳务派遣人员待遇标准制定。享受中餐补贴,比照学校劳务派遣人员执行。按月考核情况发放劳务报酬。寒暑假期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发劳务报酬。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不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解除劳务关系与违规聘用责任
第十八条 解除劳务关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与临聘人员的劳务关系: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损害单位权益及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或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所在部门管理规定或岗位操作规程,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经教育不改的;
5.工作散漫、效率低下,经教育不改的;
6.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参与非法活动或以各种形式组织、参与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活动的;
9.按照《长师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应解除劳务关系的;
10.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解除劳务关系条件的;
11.其他经学校研究认定应解除劳务关系的。
(二)学校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务关系,须提前30天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和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务关系,须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违规聘用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聘用程序私自聘用临聘人员的,或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因隐报、瞒报聘用人员信息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办理续聘手续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处罚,直至免去领导职务,涉及经济责任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附属单位和校办企业的临聘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外聘教师管理按照《长沙师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修订)(长师字〔2020〕25号)执行,其中未尽事宜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人事处。原《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长师字〔2018〕3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长沙师范学院
2020年9月24日